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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可以办居民身份证,只对那个辖区的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
【法律意见】可以,户口本和身份证本身就是属于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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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户口能在县城办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当地都是“居民户口”:安徽省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居民身份证不是是否为中国公民的判断依据,是否是中国公民依据的是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也就说没有居民身份证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还是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上述两个法律很清楚的表明,公民依据中国国籍确定,居民依据公民的常住户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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