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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
汽车质押与抵押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所采取的形式有所不同。在抵押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持有,其实际拥有权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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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动态质押比静态质押更为灵活。在静态质押中,质押物在事先约定后,在整个信贷过程中不允许更换,直到客户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还清贷款,才可以赎回质押物。这种信贷业务是动产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中最基础的产品。质押物不允许以货易货,被称为特定化库存模式。动态质押是静态质押信贷的扩展产品,是指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对客户质押的动产设定了最低限额,允许在限额以上的质押物出库,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的动产替换质押的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称为抵押。所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称为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 权利产生:船舶优先权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则依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 担保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 效力产生: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 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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