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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的地点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则发生在非“道路”上。 (二)处理机关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由所在辖区的交曾部门进行处理;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机构(派出所)处理。 (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符合交通肇事罪时,驾驶员可能涉嫌交通经事罪;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但有可能会涉嫌其他的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发生方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部门通报的规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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