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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强奸、拐卖未成年人或者诱骗、胁迫、组织、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惩。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分别组成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查、审理。人民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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