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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职务侵占罪不能随便变更为盗窃罪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三种常见的罪名,理论上,这三种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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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1) 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处理和管理财产的职务之便,而不是工作之便。;(3) 盗窃罪 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产,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财产,是本人经营管理的财产。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有准确答案。而是应不应该直接改变罪名的问题了,直接把起诉的盗窃罪改为侵占罪并无不当,就不存在“重新以自诉案立案”的问题,证据确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充分,不吝赐教,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把盗窃罪改判为侵占罪,分别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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