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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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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如果假药案已经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不会超过一个月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的。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决定之后也会把所做的决定详细的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无非也就是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这三种决定。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也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不发生人为上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生产、销售假药不设立案金额,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者的人员知道是假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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