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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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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现错误,依法提起并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旧法第206条:“法院按照审监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新法第245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变化: 1、增加规定,如果再审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增加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决定是否接受;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更合适的,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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