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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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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是指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不良后果。不包括消费者的身体损失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的传统方式有四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什么情况?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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