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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提供上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
给孩子上户口不需要提供上环证明,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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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没有不上环不给孩子上户口的规定。地方规定不上环即不给孩子落户是违法行为的。 2、上环问题属于计划生育管理范围的事务,国家法律只是提倡,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上环的规定。公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上环,计划生育管理机关不得强制,更不得通过限制其他权利的方式胁迫。 3、对于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如身体允许,上环是一种长效的避孕方法,可以尝试。
小孩子没有出生证,需要补办出生证或做亲子鉴定,才能上户口。《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该前提下,不能更换户口本的“出世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限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纪”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世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世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换的,在两者的“出世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解决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换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换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能够向申请人索要有关变换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世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完善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换。《出世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组织对资料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换。对申请人申请新生儿出世登记欲变换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世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解决出世登记后再按照有关限定为其解决姓名变换手续,将《出世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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