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无效的情形有下面几种。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书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就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应视案件情况而定。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径行裁定。(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案文书应用民事裁定书。虽然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成立,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体现了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拘束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经审理最后的裁定是该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9人已浏览
355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