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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维权方式包括: 1、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向法院起诉;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可以向建设单位及总承建商要求支付农民工资,现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一般需要向当地的劳动局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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