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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
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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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但是,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金额。1、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2)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第二十四节第一百四十三条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罪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多次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不足3000元以上6000元的,基准刑罚为罚金。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1万元以上.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累计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赃物的数额为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不满1万元.基准刑5万元为拘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处以管制、罚款的,升级为拘役:(1)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8次以上,累计金额1万元;(2)未全部归还赃物的;(3)未主动接受财产刑罚的。2、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一般情况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增加刑期。(2)犯罪数额每月增加30000000元。(3)犯罪金额超过20万元(涉及盗窃、抢劫、欺诈、抢劫机动车价值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涉及盗窃、抢劫、欺诈、抢劫机动车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4)每增加犯罪次数一次,可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但法定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累计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期为三至七年的,累计刑期不超过两年。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30个基准刑期%以下:(1)隐瞒、隐瞒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救济、医疗资金及其收入的。(2)以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为主要业务或营利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page] 三、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 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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