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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由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当前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之名恶意逃债的现象,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无论是还是,当事人都应当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婚姻、财产变化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有权表示异议。 2、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3、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建立以上制度,是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假离婚逃避债务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双方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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