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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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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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