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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属于形成权。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具体如下: 1、合同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2、合同撤销权是合同相对性的特殊突破; 3、合...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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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1、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债权没有成立,无所谓侵害债权;债权已经消灭,即不存在了,更谈不到侵害债权。因此,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消灭之前。与此同时,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债权为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 3、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还在酝酿之中,是他的一种意向或者是言论,并未实际付诸实施,不能实施撤销权。 第 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对债务人对外所欠债务未能及时全面了解而又轻信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或者碍于情面等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起诉、尽早保全,导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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