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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宗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公教)、基督教(新教)。(二)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三)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市、区)以上区域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XX、XX、XX、天主教教区、XX、XX等宗教组织。(四)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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