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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前三款规定要求的,做好登记后,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份转居...
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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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确因务工、经商、上学需长期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原则上应在本域内选择就业、经商、上学,区县司法局可每三个月审批一次。准予外出在本市区域内务工、经商或上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进行监管,并且每月将了解掌握到的情况书面通报居住地司法所。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与暂住地司法所签订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居住地司法所的委托。
市公、检、法、司机关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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