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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建议直接翻出第八修正案来看,这样比较清楚。第七修正案及以前,68条是这么规定的: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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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股份公司囤房炒房是违法的。以下九类是房地产违法行为:(一)编造和传播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二)炒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房号非法收取购房人的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以外的费用,非法牟利。(3)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承诺售后租赁,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公众融资,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4)伪造公文、证件和证明文件。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买卖变造公文、证书、证书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避免限贷。(五)挪用和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人员非法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6)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者抵押、查封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八)威胁人身安全。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扣除租金和押金;恶势力欺凌市场,破坏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九)房地产领域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
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依其规定分配。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称为分配红股),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现金支付和分配红股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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