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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2、毒品数量符合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符合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出售给多人,在毒品犯罪中诱导、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以下毒品犯罪会判处死刑: 1、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严重的犯罪情节;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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