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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清算小组。根据不同类型的清算,清算小组的建立也不同。一般来说,清算小组的建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清算流程: 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 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要求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止; 5、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分配的,经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 最终分配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合伙人散伙后,公司可采取如下方式解散: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指定、委托合伙人、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来进行清算。清算人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编制清算方案并依法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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