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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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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具体审查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是第三方的责任,还是学校教育管理上的责任,受伤学生的年龄是在10周岁以上,还是10周岁以内,学校的责任范围或承担责任的过错原则均不同。还要分学生受伤是在校内还是校外,校外还要分是否是学校组织的还是学生自己的原因受伤,学校组织还要分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等。还有学校的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预案是否完毕等等。 2、我本人长期担任10余所中小学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多起学生伤害事件的典型案例。 3、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预约见面咨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专职律师潘成东,事务所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万科钻石广场A座8楼818。
首先得看几周岁的孩子,其次得看死因。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是一起同学间踢足球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足球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踢球人在进行该项活动时应该有所预见。您的儿子赵某在踢球中将行人踢伤,是导致这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同时,由于足球比赛是群体运动,您儿子踢球的行为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团体协作,所以在本案中,参与踢球的人员均应承担责任,但由于您儿子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在与其他参与踢球的人员的责任划分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多一些;本案中,蒋某属于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正在操场上进行的足球比赛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其未加注意也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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