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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写明不一致的原因。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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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两份,自己留一份;(二)《》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三)原告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五)孩子的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当事人在解决离婚登记的经过中,其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不影响其解决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解决离婚登记时要写明不一致的原由。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限定: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世日子、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由。
您申请变换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流程,婚姻登记机关再次发给您结婚证,同时要回原结婚证。如果您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由,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换一致再解决。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限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解决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能够委托他人解决。委托解决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解决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资料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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