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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的认定: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上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④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 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 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①、③保存证据;如果存入了,万一发生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适格的;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 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甲方:XXX乙方:XXX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履行了手续。经双方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乙方的财产有:——————————————————。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三、双方之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四、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五、未约定的财产依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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