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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还是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在高空坠物案件中,侵害方基本可以确定为建筑物使用者,但一栋建筑物使用者极多,而受侵害方根本无法对侵害方进行精确举证2:在这种情况下,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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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在高空坠物案件中,侵害方基本可以确定为建筑物使用者,但一栋建筑物使用者极多,而受侵害方根本无法对侵害方进行精确举证2: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为受侵害者负责的情况,通常会采用法律中“疑罪从有,反向举证”的条例,需要建筑物使用者来反向举证侵害者不是自己3:所谓的“连做,有一条至关重要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一条充分说明了,针对高空坠物侵权案,法律是采用了“反向举证”的做法,这种做法也能够充分的证明事实,并公平审理。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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