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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对于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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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母亲一直带孩子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2、变更抚养权的,可以由孩子父母协商确定。父母无法协商一致的,母亲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3、孩子父亲具有抚养权,但拒不履行,或者无时间、条件履行而导致孩子由母亲抚养的,法院会准许变更抚养权。4、如果孩子父亲具有抚养能力和意愿,孩子母亲违背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强行将孩子带走抚养的。母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仅不能变更抚养权,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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