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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三...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合伙企业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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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合伙企业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居住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注册地为住所地。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人可以通过事先设定解散事由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等方式主动选择结束合伙企业,也可能因为特定的原因被动解散。需要注意的是,对解散事由的规定一定要结合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合伙人可能在合伙协议中设定了特定的合作企业的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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