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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省XX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2022-10-21
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暂行办法(2008年4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以及省委政法委“三位一体”大调解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轻伤害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三条轻伤害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取证、卷宗保存等,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办理。第四条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事人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取保候审。第五条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轻微,双方自愿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但雇凶伤害他人、多次伤害他人等情节严重的轻伤害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条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合法、合理、自愿、及时。第七条轻伤害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轻伤害案件和解书》,和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简要案情;(二)赔偿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三)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轻伤害案件和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归档。第八条轻伤害案件调解解决的,受害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回控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简要案情;(二)撤回控告的理由(自愿撤回控告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轻伤害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第十条各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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