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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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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的权利。5、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解除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的权利。5、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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