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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我国是法治国家,公民做任何事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接受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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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能解除收养的情形包括下述几种: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国内公民 1、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继子女; (6)孤儿。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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