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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因侵权行为而死亡的,其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顺序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先由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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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生命终止以后,继续存在着某些与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享有的与其人身权相联系的利益,损害这些利益,将直接影响到曾经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体现法律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完整性,引导人们重视个人生前和身后的声誉,尊重主流社会的价值观,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受到保护。考虑到由于近亲属与死者具有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亲情或特定的身份关系,最关心死者人身权利益的延伸保护问题,所以解释规定,非法侵害死者上述人格利益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保护不是对近亲属权利的保护,当死者的人身权利益受损的事实发生后,无论其亲属有多少人同时提起诉讼,都不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个损害事实只能引起一次诉讼,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就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能因主体不同而得到支持。
对近亲属来说,骨灰含有死者生前人身权的延期利益,而这种延期利益又是一种情感上的利益;对其侵害,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伦理感情的侵犯。因为侵害骨灰,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痛苦。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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