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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XX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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