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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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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棵幼树;滥伐50立方米以上或2500棵幼树是重大案件;滥伐100立方米以上或5000棵幼树是特别重大的案件。滥伐林木罪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参照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但这两种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是基于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书。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森林法实施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树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本单位或未人所有林木的,显然不宜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因此,以林木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就成了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所有权不清,争议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当确定林木所有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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