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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表演自己的作品; (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等等。...
1.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或者传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舞台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属于著作权,其权利类型是经济权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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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或者传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舞台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属于著作权,其权利类型是经济权利,权利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 2.表演者权:和表演权是两种权利,表演者权属于著作邻接权,其权利类型是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主体是表演者,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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