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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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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撤销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二)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关于对可撤销婚姻进行撤销的问题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声明;(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救助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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