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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装置,并定期检测或者...
鼓励燃气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购买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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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气应急预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安装维修;(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三)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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