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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是什么?

2021-11-12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本市城镇取得3年户籍,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2、申请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城市八区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再次参与申请;4、家庭住房是指以全体家庭成员名义出租的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保险金和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6、家庭资产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名义的房地产、汽车、现金和证券、投资(包括股份)、存款、借款等。

相关法规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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