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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1、依法服兵役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也是法定义务。逃避服兵役是一种违宪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服兵役是指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拒绝服役、逃离军队的公民,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经常拒绝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未经授权或者无故逾期15天以上的,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知拒绝服兵役和处罚结果,并加盖拒绝服兵役的永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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