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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分公司所属总公司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及计算金额如下: 1、增值税,税率为征收率3%,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3% 2、城建税,税率为7%,应交城建税=应交增值税*7% 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税率为2%,应交地方教育费=应交增值税*2% 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5% 如果是个体、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扣除数。 6、还其他地方税费。
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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