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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写男方名字男方去世后女方有继承权。男方去世后则登记男方名字的房产为男方的遗产,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利继承该房产。...
1、遗嘱还是有效的,但涉及具体财产未明确的事宜等。 2、可以继承相关权利。 3、因房产涉及共有,对方也不可以私自处理房产。 4、根据问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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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享有继承权,但是不满足此条件的不能作为事实婚姻处理,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l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lw]》第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此房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主张少分或者不分。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你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产权对内与对外两重意义。对外而言,该房购置在婚后,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内(你们夫妻间),由于你们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协议,协议只要不违法即是有效的。 总的来说,b的风险主要在于a存在单独处置房产的可能。 同时,本律师注意到,该房产存在还贷问题,虽然b的意思是以b的财产还贷,但由于还贷反生在婚内,b的婚内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也即还贷部分即使明确为b,但也是共同财产还贷。建议b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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