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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人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借款...
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人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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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签即没有生效,自然没有履行地。 但是当签订了合同之后,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实际未履行的贷款合同依法有效。但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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