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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此种情形,可以结合受伤害情况、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以及病历记载等综合决定。有时候,虽然受害人没有造成残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如几乎构成但没有构成残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应当认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这就是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量刑的规定。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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