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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立时协议即生效,...
离婚协议书应当具体分区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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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首先,我国法律解除登记要件主义与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关系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悔不同意离婚是正常的。离婚协议中婚姻双方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出现重大裂痕。第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具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是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不要抚养费是有效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并且在登记机关完成协议离婚就是有效的。但子女单独提出向另一方索要合理范围内的抚养费的,法院仍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有效。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是有效的,签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要程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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