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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罪(刑法第33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行为是通过污染环境进而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结果。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者饮料中,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或者不特定人、多数人通行的场所。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因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而产生的危险废物;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并无此要求。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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