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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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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学校或者班级,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广影视、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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