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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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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从民诉法的理论出发,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告诉什么法院审什么,离婚案件也不例外,法院的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也不能漏判,当然调解除外。如果原告仅仅起诉离婚,而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一项就是要求离婚,法院在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是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和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笔者认为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两者是等同的。但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止一项,包括诉请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此时若只是判决不准离婚恐怕有漏判之嫌,法院的判决没有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做出处理。可能有人会指出,原被告是否离婚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使得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失去了前提,既然原被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当然谈不上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确从逻辑上这样分析不错。但是从判决书的表面上来看,判决书的主文没有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不符合前面所说的判决书的主文应当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法理,涉嫌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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