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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交警就无权扣车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是伤者说构成就构成,构不成就构不成,而是要根据事实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你可以到该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投诉该交警不作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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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事故发生后暂扣车辆是法定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了事故的,对交警是否放车并没有必然联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时间管理如下:除无证、无证等违法情况或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二,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委托检验机构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收到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限一次。检查结果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扣车处理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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