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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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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货币;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账户。;3、验资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抽走一部分或全部;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应当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取出资;5、抽取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补偿,以达到抽取出资的目的;6、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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