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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证明不是自愿加班,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
现在的职场工作量大、压力大,加班的现象非常普遍,可是计算加班时间,发放加班费的公司并不多。如果工作很辛苦,想知道加班费怎么计算吗,想知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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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该解释自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工作拖沓,赖在单位的人,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时长。 但职场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 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领导不断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实上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 这种剥夺,短期来看,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无意识的“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而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还是少些为好。
你想知道的是加班是不是自愿这个问题,加班当然是自愿的。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现在的职场工作量大、压力大,加班的现象非常普遍,可是计算加班时间,发放加班费的公司并不多。如果工作很辛苦,想知道加班费怎么计算吗,想知道如何证明不是自愿加班吗?如果公司拒绝发放加班费,作为辛苦工作的人们,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首先,加班时长有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加班时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情形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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