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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是: (1)、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2)、确认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是: 1、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2、确认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3、决定公司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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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章程是对社会公示的.有限责任来说,要具体分析。有限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所有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媒体提供刊登或查阅,只要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都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可以证明有人盗用名义或公章,提供虚假担保。但举证责任都要由担保人承担,所以其重大事项要董事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如果违反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复核这些规定和程序,担保就是有效的。2,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所以,有限违反章程对外进行担保
创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主要有: 1、有50人以下的股东; 2、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3、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 4、公司应该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第三,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我们认为: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如果没有全体股东认可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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