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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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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各方承诺 债务人、担保人明确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担保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权。这是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核心内容,没有这个内容就不能称之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条款效力公证。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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